
汽修行业自动监控-广东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一、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修理企业。
二、 监控要求
通过采用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及过程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用电监控:喷漆房固定喷枪开关状态监控、废气治理设施开关状态监控;
视频监控:喷漆房密闭情况视频监控;
末端监控: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总VOCs排放浓度和废气流速两个指标的监测能力。在满足具备以上两项指标的前提下,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选购具备其他参数的自动监控设备。
三、 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3.1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具备
a) 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b)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根据企业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应增加相应的除水等功能。
c) 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减少采集的样品气体中的VOCs在传输过程中出现损失现象。
d) 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稳定。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应使用不吸附和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3.2过程监控设备应当具备:
a) 可完整、准确监控所有固定枪的生产运行状态,并实施上传状态参数。
b) 视频监控需有效监控喷漆房的密闭情况、有无再喷漆房外喷漆作业等情况。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时间显示和设置。
b) 显示实时数据和查询历史数据,数据传输。
c) 采集一组系统测量的实时数据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和废气流速等。
d) 记录存储一组系统测量的分钟数据为该时段的平均值,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和废气流速等
e) 断电时系统能自动保存数据,当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监控环节示意图
3.3安装施工要求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
从事喷漆、补漆工艺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具备独立设置全围蔽的喷漆补漆工艺车间内,且喷漆和补漆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喷漆补漆车间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且排气管道不得存在旁路或废气漏泄现象。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
每套VOCs废气处理系统布设一个自动监控采样口,对VOCs排放进行连续自动监控。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参照国家标准新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执行。
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监控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相关要求。